“古剑OL”研发公司烈焰私服发布网被YY告了 要求退还5千万元预付款

  •   早在2015年4月2日,华多网络与网元圣唐签订了《游戏独家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华多网络与网元圣唐双方协商一致,对《古剑奇谭网络版》游戏进行运营合作。其中,网元圣唐同意在中国大陆地区授予华多网络独家合作权利。协议签订后,华多网络依约向网元圣唐支付了4000万元预付款/版权金。

      据了解,《古剑奇谭网络版》是网元圣唐旗下上海烛龙研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仙侠类角色扮演游戏。2014年8月份,《古剑奇谭网络版》便开始游戏内测试,此后五年共进行了6次大规模测试,直到2019年7月11日才宣布公开测试,游戏才开始商业化运营。

      对此,华多网络请求被告返还预付款5000万元人民币并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24%标准计算。其中,4000万元本金自2015年4月23日起计至退回全部预付款之日止,剩余的1000万元本金自2017年6月9日起计算至退回全部预付款之日止。

      根据日前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且双方当事人涉及返还预付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且涉案《独家合作协议》第14.2条约定:“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各方同意提交协议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因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跨区管辖番禺法院有管辖权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案件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3月31日,因商业化运营能力不达预期,华多网络、网元圣唐及欢聚互娱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游戏联运合作协议》(下称“联运合作协议”),三方约定将涉案的游戏合作模式由“独家代理”变更为“联合运营”、欢聚互娱将其《独家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华多网络。

      商业化不达预期合作被终止

      请求退还预付款与相关利息

      华多网络表示,根据《联运合作协议》第2.10条:“本协议项下凡涉及甲方(被告)退回预付款事宜,甲方(被告)保证严格按约定时间完成退款。否则,每逾期1日按应退未退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原告)有权要求甲方(被告)就应退未退款项追溯自原协议项下付款日起甲方(被告)实际退还之日起的利息(按每月千分之一计算)。甲方(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款若逾期,违约责任参照前述约定”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根据相关情况,调整为24%。

      华多网络在诉讼提到,根据《联运合作协议》的第2.4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2018年10月31日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后本协议即解除,甲方(网元圣唐)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预付款一次性退回给乙方(华多网络),双方均不构成违约,除本协议解除后双方仍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外,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本条款约定以外的任何权利。”但此后,网元圣唐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华多网络还表示,在2018年10月24日,便向网元圣唐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函》。通知网元圣唐解除《联运合作协议》,并要求网元圣唐根据协议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将预付款退回给华多网络,否则华多网络将依法追究网元圣唐的违约责任。但网元圣唐收到通知函后至今仍然没有退回预付款给欢聚时代

      2017年6月6日,华多网络就《独家合作协议》与网元圣唐及案外人珠海欢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聚互娱”)签订了《游戏独家代理协议补充协议一》(下文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华多网络在《独家合作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欢聚互娱。欢聚互娱向网元圣唐支付了1000万元预付款/版权金。

      从中国判决文书网上发现,因与《古剑奇谭网络版》游戏运营合作无法进行,YY母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华多网络”)将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圣唐”)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网元圣唐返还预付款和利息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裁定书,将案件交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6月26日,360游戏宣布,与网元圣唐联合运营《古剑奇谭网络版》,并于同步开启公测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