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污染农业用地及特别地区的指定和变更、污染对策计划、管制措施、土壤污染调查、行政机关的协助和援助以及罚则等内容。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包括:
(6)杂项
(4)特别区域的指定和变更
(二)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日本曾经是世界上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世界上环境污染防治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在污染健康损害的推动下,日本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在内的完善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日本的环境管理体系采用中央和地方二级管理的模式。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团法人、企业以及民众之间形成了既灵活又高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第八到第九条对特别区域的指定和变更做了规定。如果对策区域内的农用地生产的农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划定不适于种植农作物及饲料植物的地区范围为“特别区域”,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和解除。
在第一章中对立法目的和特定有害物质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第1条阐述了立法目的,第2条将特定有害物质定义为:《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令》规定的,因其存在于土壤中可能会给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铅、砷、三氯乙烯和其他物质(放射性物质排除在外)。
为了弥补市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缺陷,日本于1989年修改的《水质污浊法》增加了对特定地下渗透水的禁止性规定,防止地下水的污染。其后,日本受美国、德国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影响,开始考虑制定专门的土壤保全法,并最终于2002年制定了主要用于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该法于2003年由日本国会正式发布,2004年2月15日在日本全国实施,对日本产业界带来了显著的影响。该法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目的,涵盖了土壤污染污染状况的评估制度、防止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措施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整体规划等内容。首先土地所有者对土壤污染治理由以前的被动转为之后的主动,而且形成了一条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保险、土壤污染治理的巨大产业,大量企业也都开始自愿采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也采用了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和追溯责任制度。
(6)制度较为先进且可操作性强
第三章对污染区的指定作出规定。
(8)罚则
(1)形成了政府-企业-民众高效灵活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
(8)日本土壤重金属污染管理体系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