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一)三级教练

      3.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第十九条 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二、任职条件中的业绩系指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二)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须经二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二)二级教练

      第十八条 高级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三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994年11月4日人事部、国家体委联合发布,人职发〔1994〕17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非体委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标准》中对教练员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的要求,是从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各地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三个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体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二)职务结构比例

      (三)教练员的外语水平应根据其工作特点,侧重于掌握本专业技术术语和竞赛及对外技术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按国家体委统编教材组织相应的测试或考核。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四、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员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员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第五章 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择优聘任。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区(市)、县体校教练员的工作性质和现状暂不作外语要求。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越级输送一名运动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并在全国青少年或全省(区、市)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四年内有三人获健将称号。

      一、《标准》规定聘任教练员职务须按照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根据各级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各地区、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不同的实际情况,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四)高级教练

      (五)国家级教练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确定集体项目教练员业绩时,凡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两年后取得成绩的,应适当降低其名次。

      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可按照本《标准》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对非主管教练的原则审定。

      1.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练员,应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对一九六六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市)、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烈焰最新sf,具备拟确定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八、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练员对应本《标准》教练员职务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第二十二条 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四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二级教练岗位职责

      4.亚运会二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二人次冠军。

      第十五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三)一级教练

      研究生毕业或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一年以上的教练员视为掌握一门外语;一九六六年以前任教的教练员可放宽外语要求。

      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高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有二篇发表过的高水平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国家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s3―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s4―6(人);竞技体校、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s6―10(人);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s8―12(人);普通业余体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不低于1s12(人)。

      确定女子足球、女子举重等新开展项目教练员国家级教练职务时,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作出认定。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附件:一、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第五条 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二)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

      1.奥运会前三名。

      人事部(公章)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章)

      第十四条 某些目前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一些尚无世界性比赛的非奥运会项目的教练员确定国家级教练职务时,虽未达到业绩标准,但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和发展我国或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报国家体委审定。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统一训练大纲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三)一级教练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5.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五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二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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