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洗稿”“曲线转载” 这些“小动作”算侵权吗?

  •   “这要作个案判断,要看‘洗’到什么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介绍,如果社会上正在传播一个热点消息,自媒体“洗”的是该热点消息而不是“鸿篇巨著”,这种情况下的“洗稿”很难构成侵权,因为它传播的是讯息和事实,没有过多的“创作”在其中。

      随着对侵犯知识产权“斗争”形势的升级,一些机构“低调”地选择“曲线”转载或链接他人作品。比如,A报纸与B网站签署了转载授权协议,B网站与C媒体签署了转载授权协议,但A报纸与C媒体之间未签署转载授权协议,这种情况下,C媒体转载了B网站上的文章,而该文章刚好来自A报纸。这种情况下,C媒体构成侵犯A报纸的知识产权吗?

      B.“曲线”转载要看协议

      反言之,姚欢庆说,如果“洗”的是比较长的文章,即使每句话的表达都不同,但文章的结构、层次、情节如果一致,仍然构成侵权。他以作家庄羽起诉作家郭敬明侵权案举例,虽然两人的作品在表达上并不完全一样,但最终北京高院认定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庄羽的《圈里圈外》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相似,侵犯了著作权。

      眼下,著作权侵权正披着各式花哨的外衣,形式不断翻新。随着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风生水起,一种新的写作手法——“洗稿”正在互联网上方兴未艾,不时还能“洗”出一批“爆款”文章,一些人由此月入过万;一些网络媒体打擦边球,“曲线”转载,妄图洗掉稿件的来源。这些,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这时,关键要看A报纸与B网站所签署的授权转载协议的具体内容。”姚欢庆表示,此前有过类似案件。如果A报纸与B网站所签的授权协议中,允许B网站转载后把这些内容提供给与A报纸没有合作关系的媒体,那么C媒体的“曲线”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A报纸在与B网站所签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允许B网站再转载给其他渠道,这时C媒体的“曲线”转载行为构成了侵权。(记者 董柳)

      今日头条案被认定侵权的4篇文章中,烈焰网页私服,其中两篇为今日头条链接新浪网所得,而这两篇文章均来自现代快报。现代快报据此起诉今日头条所在公司,指其侵犯了著作权。而被告认为这两篇文章是其通过新浪网合法授权而链接。法院认为,被告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而本案链接文章的行为发生在此日期之后,虽然被告主张协议可延续执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这一观点不予采纳,应认定为侵权。

      “洗稿”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通过“洗稿”,可以短时间炮制出“爆款”文章,并从中获利。“洗稿”算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A.“洗稿”要看“洗什么”